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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爱人民”的谎言掩盖不了严酷的历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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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称“现代法家”的“四人帮”鼓吹“法家爱人民”,用儒法斗争抹煞阶级矛盾,贩卖反动的阶级调和论,为他们篡党夺权制造反革命舆论。江青叫嚷:“历史上,凡是法家都是受压迫的,他们是基层起来的,要斗争”;“总的来看,历史上法家对群众是爱护的,使群众受到鼓励。”她甚至说:“法家中无农民,农民不识字,可以有他们的代言人嘛,是否法家即其代言人”,竟把地主阶级的法家说成是农民阶级的代言人。 “法家爱人民”论是孔孟之徒“仁者爱人”说的翻版。“四人帮”贩卖这一谬论,是对马列主义的最无耻的背叛。他们所谓的法家爱护群众等等,全然不符合历史真实

    4-13世纪汉文、吐蕃文、西夏文买卖、博换牛马驼驴契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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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存最早的一些汉文的买卖马牛驼驴契约出土于吐鲁番与敦煌。立契时间都在4-10世纪。敦煌与黑水城等地出土的吐蕃文、西夏文买卖、博换马牛驼驴契共28件,时间都在9-13世纪。其中敦煌等地出土吐蕃文买卖马牛契11件,时间与敦煌出土的汉文买卖马牛驼驴契大体相近或稍后。黑水城等地出土的西夏文买卖、博换马牛驼驴契,都在12世纪末-13世纪前期。以上这些就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几批买卖、博换马牛驼驴契。三种文种的买卖、博换马牛驼驴契,基本格式相近,大体上都包含:立契时间、交易双方、畜价、何时交付、预防条款或违约罚则、义务方押署等,表现出明显的趋同性。但各族契约立契时间的表述、契书行文主体、立契缘由、对所买卖牲畜的指定、畜价及其支付手段、预防条款与违约罚则、契约尾署、保人责任行文等方面往往又有各自的特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丝绸之路出土各族契约文献整理及其与汉文契约的比较研究”(14ZDB030

    评《汉唐籍帐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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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计帐制度事关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赋役的征收,国家财政预算的编制,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20世纪20年代以来,中日学者对中国古代籍帐制度做了许多研究,并取得显著的成就。但限于资料,以往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唐代。近二十年来,随着湖南里耶秦简、江苏连云港尹湾汉简、安徽天长纪庄汉简、湖北纪南松柏汉简、湖南长沙东牌楼东汉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以及更多的吐鲁番文书的

    对敦煌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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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接触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始于1980年,时正以不惑之年,师从韩国磐先生学习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一次偶然机会我在图书馆阅览室看到了《敦煌资料》第一辑,便深深地被它所吸引,直觉告诉我,这是研究北朝隋唐经济史、研究北朝隋唐均田制实施状况的绝好资料,从此我便一头扎进去,利用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汉唐经济史便成为我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一。当时学校图书馆阅览室所能见到的敦煌资料也只有《敦煌资料》第一辑这一种,除此之外,线装书库还有《敦煌缀琐)、《沙州文录》、《沙州文录补》、《敦煌石室碎金》、《敦煌石室真蹟录》、《敦煌秘籍留真新编》、《敦煌变文集》等,为数也非常有限,可谓屈指可数。后来听说日本已出版池田温的《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我便急忙从北京熊德基先生处复印了一份,视为至宝。我于1981年完成的研究均田制实施状况的硕士论文基本上就是靠这些资料写成的。当时可参考的论文,主要是日本学者的论文、论著,国内学者写的,为数不多。当时我们曾多次建议校图书馆买《敦煌宝藏》或敦煌文献的显微胶卷,可惜都未能如愿

    唐代西州青苗簿与租佃制下的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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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隋朝与唐前期,在征收租调的同时,还征收户税与义仓地税。户税据户等按户征收,租调力役按丁,而不管其“受田”之多、寡、有、无;义仓地税则经历了按亩征收 与按户等征收的变化。隋唐时期,租佃制已很盛行(魏氏高昌与唐代西州尤其如此)。租佃制对租庸调以及户税的征收没有直接影响,而对义仓地税,则有由谁交纳的问题

    列宁格勒所藏天宝年间敦煌田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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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苏联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列·伊·楚古耶夫斯基的力作《敦煌出土的中国文献》一书,内容相当丰富,特别是其中首次刊布的CP——366号文书,更引人注目。此件现存5断片322行,楚古耶夫斯基取名为《教煌县寿昌乡农户田土清册》。楚古耶夫斯基与日本学者池田温先生都对该件文书的年代、乡别、性质,作用,做了相当深入的研究,提出许多值得重视的见解。但苏、日两位学者都认为此件的性质是退田薄,这又很难令人苟同。笔者不揣冒昧,谨陈己见,以求教于通人方家

    秦汉户籍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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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周分封制下不大可能建立通行于全国的比较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我国比较严密的户籍制度建于春秋战国时期。秦统一全国后,随着郡县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实行,户籍制度也更加严密。汉王五年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实际上是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与整顿户籍。从吕后《二年律令•户律》和县乡定户籍与郡国上计的关系看,汉代户籍应是一年一定。汉代户籍的主要内容是吏民家口名年,不包括赀产。据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奏谳书》、居延新简《甘露二年御史书》与三国吴简,汉代奴婢入籍。奴婢在法律上首先还是“人”,所以奴婢登入户籍、手实与户口帐,而畜产等资财不在其列。奴婢对于其主而言(也仅仅是对其主人而言)是财产,所以奴婢又登入主人的赀产簿。二者并行不悖。因为奴婢只是“贱人”,所以奴婢虽然有“名数”,但不算编户齐民

    汉代内郡的吏员构成与乡、亭、里关系──东海郡尹湾汉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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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湾出土的西汉东海郡《集簿》、《吏员簿》表明,内郡郡级机构吏员为太守、都尉、丞、年史、属、书佐、啬夫。丞以上为长吏,年史以下为少吏。其中卒史与属为秩百石。书佐、啬夫不及百石。县级长吏为令(长、相)、丞、尉,其余为少吏。官有秩、乡有秩以及侯国的侯家仆、行人、门大大为百石吏。令史、狱史、官啬夫、乡啬夫与游徼为“斗食”。牢监、尉史、官佐、邮佐、乡佐,通称为“佐使”。佐使与亭长皆低于斗食。乡、里为同一系统。邮、亭为独立于乡里之夕卜的另一系统。邮亭机构规模比乡大,但其吏员数却比乡级机构少。乡有秩(或乡啬夫)时或缺置,游徽、啬夫常缺置,亭长则罕见缺置者。乡辖里,“大率十里一乡”。亭只设于交通线上,成点、线分布,负责维持治安,“率十里一亭”。郡县少吏多选用本那人,然太守文学年史则多选用他郡人。时有长吏不在一那久任之惯例

    敦煌文书安环清卖地契的性质和年代——与余也非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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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一年第三期《四川大学学报》余也非先生《宋元私田地租制度》一文,引用《敦煌资料》第一辑的安环清卖地契,以论证宋元以后法律肯定了佃农制,否定了佃奴制。我认为余先生对该敦煌文书年代与性质的论述都很不妥当,有必要予以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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