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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型態選擇:行政組織或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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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有鑑於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之良窳,攸關全國數百萬名勞工之退休權益,必須確保基金之適正管理及運用,同時兼顧安全性與收益性,以為勞工謀取最大利益。我國於 2004 年 6 月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並於 2005 年 7 月起推行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依該條例規定,匯集雇主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所成立之新制退休基金,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負責其審議、監督及考核等事項;其行政組織之選擇,應以何者?主要有行政法人與行政組織兩者之爭論。 2007 年 3 月立法院通過「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最終以三級行政機關為其定位。然勞工退休基金之營運執行,特重基金之安全性與收益性,此二因素應為決定組織型態之考量依據,現行制度應有檢討的必要性。職是之故,本文乃就行政組織型態選擇進行分析,並比較立法過程中的各個版本草案,希冀建構我國財政 投融資理論中,組織選擇的判別依據。 關鍵字: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行政組織;行政法人;財政投融資;基

    特別公課肥大化:從中油超收空氣污染防制費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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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日前傳出中油有超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嫌,引發消費者議論紛紛,關於空污費超收事件的原委,是因為空氣污染防制費的徵收,引發爭議,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認爲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制定符合憲法意旨。依該法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本於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對具有造成空氣污染共同特性之污染源,徵收一定之費用,俾經由此種付費制度,達成行爲制約之功能,減少空氣中污染之程度;並以徵收所得之金錢,在環保主管機關之下成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供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之用途。此項防制費既係國家爲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在學理上稱爲特別公課,乃現代工業先進國家常用之工具

    租稅優惠不得過度(第11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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