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 research outputs found

    法国公法中地方公共团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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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理解地方公共团体的概念是认识法国地方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以法国现行宪法的措辞为根据,结合宪法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等之解释以及法国公法之学说,分析地方公共团体的概念,及其与地方团体和行政区域之区别。在此基础上,针对地方公共团体及相关概念的中文翻译提供了更准确的见解。第四十五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二等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20090450485

    论地方团体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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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实践自晚近以来逐渐有条件地承认地方团体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地方团体法人及其事务权以基本权利的形式获得宪法保障,这带来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深刻变革,表明央地关系法治化进入宪法层次。我国宪法规范虽然也设定了较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主体范围,但由于“公法人“观念的缺乏,以及国家与地方事权划分的不明确,地方远谈不上基本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有必要充分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塑造地方团体法人及其独立的权利能力,逐渐在宪法层面发展地方团体法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从而在根本意义上实现央地关系的法治化。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022100

    论生态文明入宪后环境条款的整体性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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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文明入宪具有重大时代意义。这种意义的准确阐释不能割裂宪法环境条款的整体变迁,只有借助历史解释方法才能真正理解环境、发展与人权的关系。从内容上看,生态国策、环境人权和国家环保义务构成三位一体的环境规范整体,宜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实现三者的价值贯通与功能互补,由此,生态文明条款自身的效力与实施也得以强化。有必要探索宪法环境条款的释义学并构建环境宪法,填补环境立法的价值真空并实现环境法的内容统合。目前宪法环境条款主要通过立法得到实施,环境法的立法和解释应充分体现宪法价值,尤其是对环境人权的尊重和保障。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宪法学文献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7ZDA125)的阶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20720171011)资

    人民政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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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得到党的十九大报告的反复强调。2018年,生态文明入宪进一步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在具体的环境治理与保护中也具有独特优势,理应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实践者、推动者、参与者,在全球环境治理中讲好中国故事。人民政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基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招标项目“法国环境法典、环境宪章与宪法审查”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SERLFDH-1801

    中央的统一领导:现状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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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宪法中的\"两个积极性原则\"与前两部宪法存在本质差别,它不再是计划经济模式下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而是意味着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但由于中央的统一领导在组织基础、事权范围和执行机制三方面的内在冲突,实际分权效果不尽理想,致使两个意义上的中国并存,一个是高度中央集权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的释义学”(项目批准号:17YJA820027)的最终成果之

    法国国内公法领土观的基本概念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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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国的地方行政双轨制中,权力下放和地方分权分别将国家领土划分为各行政区域和各领土单位。二者都是行政意义的划分,地方不得分享立法权,国家法律是公共意志的排他性表达。公法理论将国家独占立法权作为单一制的内涵,而地方分享立法权的体制则被树立为大区制。我国现行宪法采用多重标准将国家领土划分为兼具立法、行政与司法权的行政区域,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不明,这阻却了规范的公法人理论,不利于理顺国家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On Judicial Protection of Positive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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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人类已经生活在一个人权受到普遍关注的时代。消极自由唯我独尊地存在于人权体系中不免有些孤单,因此,为了更好地促成人民在身体、知识及人格上之发展与完善,积极人权已经在学理及实践两个层面获得越来越广泛的承认。但是,直到今天,积极人权尚未取得与传统的消极自由相同等的地位,仍有部分学者否认积极人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地位,相当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为积极人权获得司法救济设置了各种各样的障碍。但可诉性从根本上决定着积极人权是否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受保护的权利,因此,各国正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与程度上突破积极人权的不可诉性,积极人权与司法救济的联系愈发紧密,其法律效力也变得愈发显著。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在国内法中...Nowadays, Human beings are living in an era in which human rights have acquired universal regards. It is much lonely for negative freedoms to exist exclusively in the family of human rights; therefore, positive human rights are more and more accepted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evolution and perfection of human existence, episteme and dignity. However, positive human rights...学位:法学硕士院系专业:法学院法律系_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学号:20020800

    我国的地方自治:宪法文本的解读和现实状况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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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重点课题《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合同号:03SF131015)的阶段性成

    论政协作为政治软实力对国家治理体系的作用——纪念人民政协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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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在过去70年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国家政治软实力的集...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的释义学”(项目编号:17YJA820027)的最终成果之

    A Contrastive Research on Constitutional Review Designing in Francophone Constitutions:Critiques on “Political Institutions Review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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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等27个法语国家的宪法审查制度构成同一模式,但该模式的特质并不在于审查机构的政治性,而是较为普遍的事前和抽象审查制。从历史演变来看,法语国家宪法审查制度的政治性已经完全或几乎消失,它们可以归入宪法法院模式的子类型。因此,"政治机构审查模式"本身是错误的概念,不能用以描述法语国家宪法审查制度,更不能支持按照政治性思路所建构的我国宪法审查方案。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 in France and other 26 francophone countries could be classified as to be homogeneous; however,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model is priori and abstract review rather than the political nature of reviewing institutions. The francophone 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s have completely or nearly abandoned political nature in their evolutions; therefore,they could be incorporated into constitutional court model as a sub- type. In conclusion,"political organ constitutional review model"is a completely wrong conception; it can neither be used to describe 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 in francophone countries,nor canit be used to uphold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al review design in China.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宪法的政治实施机制研究”(13SFB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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