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research outputs found
《巴塞尔Ⅲ》何以获得遵行之法律分析及启示
2017年12月完成修订的《巴塞尔Ⅲ》虽然在性质上属于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金融\"软法\",但是在实践中获得了国家和银行业的广泛遵行。从法律层面看,《巴塞尔Ⅲ》获得广泛遵行的原因可归结为其制定过程的民主合法性、实施框架的灵活渐进性和监督机制的外在约束性。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在制定、实施和监督层面的上述三大特征对于新兴金融监管领域规则的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作为《巴塞尔Ⅲ》的积极遵行者,中国未来应该实质参与该协议的后续修订过程,审慎实施协议标准并有效运用该协议的监督机制,促使《巴塞尔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4CFX082)阶段性研究成
论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实体待遇的限制性发展趋势
近年来,新一代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遇开始发展出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新近的投资仲裁实践对MFN条款的适用也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国际投资法中MFN条款的基本属性和维护...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5AFX024
非传统国际金融“立法”主体的合法性研究与中国实践——以跨政府网络为例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全球金融治理的背景下,以跨政府网络为代表的非传统国际金融立法主体获得广泛关注。它们所制定的国际金融标准虽然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在金融监管中发挥出事实上的效力,也因此引发探究该主体合法性之必要。本文从立法主体的代表性、立法程序的公平性、立法成果的有效性三个方面对跨政府网络进行全面评析后,认为它们具有合法性,但尚存完善空间。结合中国参与跨政府网络的立法实践,中国金融立法话语权的增强可从发展本国市民社会组织、推动立法程序改革、警惕立法成果实施"陷阱"三个方面寻求突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治理念下中国在非投资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课题批注号:15AFX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保护东道国人权的系统解释路径剖析
近年来,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3c条因具有系统整合功能而被视为化解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冲突的重要工具。既有投资仲裁实践中第31. 3c条之适用呈现出三种进路:协调解释东道国义务冲突,澄清解释投资待遇标准和补缺解释投资者人权义务。其中,后两种适用进路更有可能实现对东道国人权的保护。有鉴于此,东道国在未来的投资仲裁抗辩中,可以通过适用第31. 3c条澄清解释投资者享有的待遇标准,正当化东道国的规制措施,从而间接实现对东道国人权之保护;也可以在反请求中适用第31. 3c条补缺解释投资者承担的人权义务,从而更为主动地维护其境内居民的人权利益。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治理念下中国在非投资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课题批注号:15AFX024)的阶段性研究成
Study on Balance of Interests' Issues in CKJ Investment Treaty
2014年5月17日生效的《中日韩投资协定》借鉴了平衡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和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使得利益平衡理念在序言、定义、最惠国待遇等条款中均有体现;但鉴于三国间政治冲突、文化差异以及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不同角色,协定实现的是以“利益交换”为基本理念的“低标准”的利益平衡,仍有部分重要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条款未满足利益平衡的要求。当前,中国在与他国缔结的投资条约中,也应该逐步放开诸如准入前国民待遇等领域的限制,在条约中加入劳工标准的条款,在实现“高标准”利益平衡的同时,有助于中国企业成功立足于海外市场。CKJ Investment Treaty entered into force on May 17th, 2014. It learns from the balanced model of in- vestment agreements and the internationally practical exper/ences, which make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reflect in the preface, definition, MFN and so on. While, since there are political conflict, cultural differences, and differ- ent roles in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field among China, Japan and Korea. The implementation is " low stand- ards" interests balance based on the "interests exchange" as the basic concept, there are still some substantive pro- visions and procedural provisions lack of the balance of the interests. At present, in investment treaties made by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should be gradually open in areas such as national treatment before access restrictions; add the terms of the labor standards, get realization of "high standards" of balancing of interests at the same time, help Chinese companies succeed in overseas markets
国际金融法视野下的G20峰会:“立法”特色与中国选择
在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立法活动中,G20峰会作为主导者,对金融规则的产生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非正式模式运作为鲜明特色的峰会,通过立法基础、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多方面的实践,构建出层级式立法体系,强化了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有鉴于此,中国作为G20峰会的成员,应该有效利用这一平台,借助利益集团、议程设置和市民社会三个路径实质性地参与全球金融立法,进而提升我国的金融话语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五十四批面上项目“中国与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金融软法研究”(2013M541855);中国博士后第七批特别资助项目“全球金融治理中的人权责任”(2014T70610);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14CFX08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