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research outputs found

    谁的乡村建设?——基于乡村建筑变迁的观察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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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乡村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其中,乡村建设中农民房屋建筑类型从特质性的"匠心独具"到同质性的"千村一面",再到异化性的"自厝同异"变迁路径,反映出传统文化的保护危机,也深刻揭示出建筑变迁背后暗藏的农民与地方政府间的多元矛盾和博弈。此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民主体性被消解,成了被建构的对象或客体,而地方政府却不断强化构建主体的身份认同。事实上,当前乡村建设呈现出五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一是为城市消费者休闲情趣的乡村建设;二是为城市中产阶级家乡情感的乡村建设;三是为地方政府凸显政绩的乡村建设;四是为开发商投资回报的乡村建设;五是为农民生存利益的乡村建设。不同参与者均带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介入乡村建设,直接影响到乡村建设的发展走向。因此,要处理乡村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强化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身份,赋予农民对乡村建设事务的话语权与决定权。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YBA118);;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16C0409

    党内法规建设理念转型:从“形式法治”到“法理型法治”——基于改革开放40年来党内法规文本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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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是传统法治政党、法治国家建构的两套理论范式,而作为有效吸纳"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基本理念的"整合型"法治类型,"法理型法治"不但超越了传统二元法治理念在理论层面的对立局限,而且更加深入阐释改革开放以来某一具体阶段,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历程与实践图景,并提供富有解释力的理论资源。1978年至1997年之前,党内法规建设基于"形式法治"理念持续推进,党内法规在数量与覆盖领域上均有明显进展。1997年后至2012年之前,"形式法治"理念不断强化,与此同时,"法理型法治"理念逐步萌芽,党内法规建设呈现出体系性、价值性、实效性等"实质法治"特征。2012年后,"法理型法治"理念充分发展,党内法规建设在立规数量、合法(合规)化、体系化、规范化以及法治价值彰显等方面共同推进。党内法规建设理念转型与嬗变,体现出消解政治体制结构的内在张力、先进性政党的塑造、良法善治的内在要求以及运动化治理纠偏等内在逻辑。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研究”(18BFX005)福建省委办公厅课题“党内法规与党内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K8218049)的阶段性成

    党内法规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贡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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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法规作为党内治理的自治性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与法治国家建设没有关联。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际上就是推动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格局的动态过程。党内法规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党内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构成,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建成意义重大。党内法规能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做出贡献的理论基础在于,承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立足“中国特色”和“中国立场”,坚持党的领导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制度化、法理化。党内法规能为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制度依据,在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创造性方案与法理支撑的同时,调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律所难以深入的领域

    民族传统中医药法律保护:误区、澄清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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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理论界对民族传统中医药存在"民族传统中医药不属于知识产权客体""民族传统中医药是公有领域的共同财富""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能为民族传统中医药提供完满保护"等认识误区。结合知识产权理论与域外相关立法实践可知,"知识产权体系的开放性能够容纳民族传统中医药这一特殊客体""公共领域制度不适用民族传统中医药等传统知识"的结论。我们在检视现有理论缺陷的同时,还应探寻实现民族传统中医药法律保护的最佳路径。通过构建民族传统中医药公私法二元保护模式,在知识产权体系下构建"民族传统中医药财产法";在"非遗法"体系下构建"民族传统中医药保护条例",以求实现民族传统中医药的全面保护。与此同时,针对民族传统中医药所内涵的人权意蕴和人格价值,应给予其国际人权法的关照,这需要对现行国际人权规则体系予以变革,强化人权保障与规则执行

    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目标、问题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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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规范主义法学和法社会学的不同研究角度,理论界对党内法规制度属性的认识出现差异。党内法规作为一类重要的治理规范,其建设必须以良法善治为目标。当前,党内法规建设存在着规范性仍需提高,实效性有所不足,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仍需加强等问题。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以习近平依规治党思想为指导,使党内法规建设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相契合,服务于党的建设的实践需要。同时,推动党内法规由义务性规范向义务与权利平衡性规范转变,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研究”(18BFX005

    论党规与国法衔接协调:法理逻辑、目标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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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党规与国法衔接协调,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与实践命题,也是确保党规与国法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格局的必由之路。党规与国法衔接协调夯实了政治基础,遵循了执政要求,呈现了法理内涵,揭示了法治规律。实现党规与国法衔接协调,有助于提升法治体系建设科学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推动党内治理法治化,增强依规治党实效化,实现党规建设规范化;有利于弘扬倡导法治,滋养保障权利,规范制约权力以及巩固维护秩序。2016年度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党规’与‘国法’的对接研究”(FJ2016B068);;2015年度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党规’与‘国法’的对接研究”(20720151155

    弱化的权威:乡村社会纠纷化解往何处去?——基于西江苗寨“议榔”组织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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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乡村产业开发与利益重新分配,西江苗寨传统的封闭性乡村结构被逐渐瓦解。乡村社会的开放性转向引起传统纠纷化解模式的深刻变革,即由习惯性的一元治理模式转变为现代性的二元并立模式,具体表现为民间权威\"议榔\"组织所生成的自发秩序被打破,国家以在场的形式试图掌控乡村治理与纠纷化解的主动权,两者存在事实上的对立关系,各自的控制力与影响力都受到弱化。同时,国家权威在对民间权威的排斥过程中,以人民为中心的目的价值发生异化。因此,要维护好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必须认识到民间权威及传统习惯在民事纠纷化解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和功能,同时应处理好其与国家权威之间的关系,促成和谐共治的新局面

    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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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是确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法治实践的必由之路,也是现代法治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规律总结与路径选择。正确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深刻意蕴,对现阶段存在的认识误区加以澄清,厘清争议,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内在差异不影响两者间协调衔接,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不等于可以突破法律的底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转化不违反\"法律至上\"原则。要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实现充分的协调和衔接,党内法规的制度构建须遵循法治化规律,切实处理好守成与创新、管制与自由、继承与借鉴之间的关系

    党规中的法理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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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法治问题实际上是法理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际上是法理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制度遵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理思维是良法善治思维,从法理视角审视、研究党内法规,有助于形塑党内法规的制度理性,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法治道路建设的宏伟目标。党内法规的发展实现了从功能主义向规范主导主义、从形式法治向法理型法治的转变,但法理思维在党内法规中体现仍不充分、不全面。需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体系,规范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效对接。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党规’与‘国法’的对接研究”(FJ2016B06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厦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长基金·创新团队”课题“法理学前沿问题研究”(20720171006),负责人郭春

    农村产业化中的农民主体性问题研究——基于G省QY镇的田野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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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传统农村封闭式结构被打破,开放型农村结构必然使传统发展模式难以为继,这就为市场与产业介入农村提供了机遇。农村产业化在较好地缓解农村空心化问题的同时,也为乡村振兴带来了内生性动力。在政府主导与企业积极参与之下,G省QY镇走上了产业化的发展道路,但此种产业化所依赖的强势性政策推动构成了对当地农民基本权利的挑战,两者存在事实上的紧张关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在尊重农民主体性的基础上,实现农村产业化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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