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犯罪中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

Abstract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该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网络服务商追究正犯的罪责。但这一规定有悖于当今世界立法的大趋势,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中的\"避风港原则\",也不符合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原理。刑事立法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应持谦抑性态度,只有在能够证明网络服务商对特定侵权事实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帮助犯的责任,否则应该无罪。作者主持的2015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立帮助行为的认定——以经济犯罪为中心”(项目批准号20720151191)资助;;作者主持的福建省社科一般项目“刑罚积极主义及刑法与侵权法的边界”(项目批准号FJ2018B007)的阶段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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