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的共性与差异——兼论新疆地方立法权主体的调整模式

Abstract

《立法法》修改赋予全国范围内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主体多元化与单一制国家之间是否会增添新的矛盾,受到学界普遍关注。为此,需要厘清立法主体扩张的缘由,探讨其对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此外,还需要关注《立法法》相关制度设计,讨论其中为防范地方立法主体扩张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也就是既有制度安排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探讨了新疆在贯彻《立法法》修改中应当遵循的共性原则以及与其他省市存在的差异。本文系新疆大学新疆稳定与地方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一般项目“新疆设立中国-中亚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研究”(XJEDU010914C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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