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让与仲裁条款之效力

Abstract

目前各国对于合同权利让与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处理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规则。以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来反对自动转让规则,不符合该理论的本意。在没有具体的程序法规则时,一些实体法规则可以由于类推而适用的;目前仲裁协议的人身因素已基本不复存在;仲裁义务的移转对权利人获得履行的可能性并不会有影响。因此,以上关于仲裁条款定性的三方面并不足以构成反对自动转让规则的理由。此规则已基本得到了两大法系各国司法实践的一致认可。我国在立法上也应确立自动转让规则。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2005年度中青年项目“债权让与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05SFB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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