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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对西方元伦理学的批评、纠偏与误解

Abstract

哈贝马斯认为,直觉主义混淆了“真实性“和“正当性“两种不同的有效性要求,情感主义和规定主义从个体独白的角度研究规范性陈述,它们都会导致道德上的怀疑主义。为了克服西方元伦理学这三个流派的缺陷,哈贝马斯一方面提出规范性陈述具有“类似真理性“的主张,另一方面通过在商谈中引入“普遍化原则“,说明规范陈述的非任意性和主体间性。尽管哈贝马斯不乏真知灼见,但是也对西方元伦理学存在一定的误解,需要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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