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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Abstract

高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与中小学发生的具有不同的特点,这是由高校的管理特征决定的。首先,高校的学生大部分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他们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高校学生的自主性、独立性更强,在学生管理上,学校显然不存在“监护“的职责。再次,当前众多高校校园呈现开放式管理,这与中小学的封闭式管理存在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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