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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视角

Abstract

在法律实证主义兴起以前,最有影响力的法律理论几乎都将世俗法律的效力归结为某种“高级法“的权威,因此,法律不是人的理性所能控制的,当然也就无所谓理性立法。古典自然法理论提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在承认人的理性能力的前提下,更是将法律归结为人的理性活动的结果,即所谓理性主义法律观。但在法律实证主义视野内,立法并非纯粹的科学活动,而是政治行为的结果,后者并非都是理性的,所以,立法也就不是严格科学意义上的法学所要研究的问题。法律与立法的分离,促使法学研究的重点出现了“司法化“的转变,现代法律科学正是在这个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意义上具有了“科学“的含义。20世纪末产生的立法法理学,则尝试拆除法律与立法之间的篱笆,揭示出立法中的理性及其可能性,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化法学理论研究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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