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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论证:走向民主立法的新阶段

Abstract

长期以来,民主立法在中国一直被误解为“征求或者听取群众意见“,这种误解既导致了立法实践中的民主性不足,也直接影响了人们对近几年兴起的立法论证概念的理解。立法论证是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旨在说服别人接受自己围绕立法议案所提出的主张而做的一种说理活动。立法论证更深层指向的是,能否以充分展开实质性的利益表达和博弈为宗旨来设计整个民主立法制度和程序的问题。立法论证与民主立法之间实质上形成的是一种相互依存的构建关系。这样的相互构建关系可以表述为,没有民主立法就不可能需要立法论证,而没有立法论证,现代的民主立法也将难以真正完成“通过制定法律的民主程序赋予法律合法性“这一奠定现代法治基础的任务。在中国当前的法制环境中,要实现立法论证,就要完善参与立法的代表构成,加强代表与其所代表的选民之间实质性的利益代表联系;就要改变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议案的职责分工形式,在各专门委员会之间进行必要的审议权限分割,以确保审议裁断的公正性;就要关注民主立法程序的细节,改进审议与讨论等议事规则的设置,提高立法会议议事的效率和质量。由此,也将开启中国民主立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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