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羈押與人權保障

Abstract

[[abstract]]羈押是於有罪判決確定前,將刑事被告拘禁於特定拘禁設施之強制處分,即在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之自由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但羈押制度之主要目的,乃應僅限於保障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不應帶有過多國家其他行為之攀附與被擴張濫用。對於刑事被告羈押之繼續,基於被告人權保障之觀點,英美法系國家多採保釋制度也就是用具保停止羈押之方式,但在大陸法系國家除保釋之外,尚有以限制羈押期間之方法作為對被告人權保障之機制。但我國對於羈押的發動要件與程序,雖經歷年來多次的修法與司法院大法官多次的釋憲,除凸顯出其與人權保障的高度相關,更是強調法治國的刑事司法制度,應並重程序正義與保障人權。本文擬先簡要說明羈押之目的與羈押處分的要件及相關程序,進而討論我國現行羈押規範的相關問題。因我國歷年刑事程序之改革,參酌英美法制之當事人進行原則與相關制度的引進,故擬比較美國聯邦刑事司法程序中關於羈押的相關規範,就實施羈押的要件與程序,為一簡單的介紹說明。關於刑事程序中羈押合憲性相關探討,以歷年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為核心,探究刑事訴訟法作為法治國家之應用的憲法,於刑事程序對於人權的保障之憲法誡命要求是否確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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