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羈押被告與辯護人之秘密溝通特權

Abstract

[[abstract]]刑事被告於刑事司法程序中,有權接受公平的審判,司法院釋字654號明確宣示,受辯護權是刑事被告的基本權利,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中享有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訴訟權,依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辯護人與被告間可以進行充分且自由地溝通。 本文在充分肯定該釋字將被告的辯護權明確憲法化,並對於我國刑事辯護制度與相關實務運作的發展,產生了積極深遠的影響。但值得思考與討論的是,後續相關刑事訴訟規範與制度的修正,如何落實並積極貫徹體現刑事被告的司法人權保護,是否有達到法治國司法的標準。故本文擬先簡要說明刑事程序中受羈押被告的憲法權利與限制,受羈押之被告與辯護律師規範有接見與通信,但同時也有相關之限制規範。進而論述受羈押被告與辯護律師之接見通信溝通的重要,與過往司法實務上的流弊與不當,尤其事監察羈押被告之律見,嚴重侵犯羈押被告刑事司法人權。繼而討論監察羈押被告律見之違憲宣告與後續相關修法,是否達到法治國司法保障刑事被告司法權的標準。最後並重申且再次呼籲,羈押被告司法人權應體現於與辯護人之秘密溝通權,才能後續貫徹落實刑事被告的司法人權與公平正義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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