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聯合貸款契約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Abstract

  近年來隨著國內環保意識提升,勞動成本之不斷上漲以及新台幣對美元之持續升值,再加上東南亞開發中國家之強競烈爭,中國大陸經濟改革,歐洲經濟共同體及美國紛紛採取之保護貿易主義(甚至於如特別之三0一條款式的行政報復措施),在在均使得我國對外貿易之成長速度有日漸緩慢之趨向。對外貿易之減緩,當然會影響整體經濟之繼續發展,因而我國自有必要自勞力密集型產業轉變成資本密集型產業。在此期間,不論是國營事業或民營企業,其購買或移轉技術(know-how),購置設備及培訓人才等均需龐大之資金。   此種數目龐大而時間較長的長期資金,雖可透過股票或公司債之發行,在資本市場取得資金,但是目前台灣的資本市場未臻理想,結構尚屬脆弱,手續較為繁雜,就企業籌措資金的能力與效率言,均未能適應企業發展的急需。尤其是新創事業或企業的鉅額投資,如何取得投資大眾的信賴與支持?同時,企業管理者考慮所有權分散後,影響經營管理效率的顧慮,有時寧願捨棄資本市場的途徑,而以舉債方式來籌集資金。因此,銀行融資成為企業籌措資金最主要的方式之一。   如前所述,由於企業所需資金龐大,單一銀行在可貸資金、風險分散與法定授信額度的限制下,往往無法對企業提供如此龐大之資金,因此乃以聯合貸款的方式,結合數家銀行組成銀行團(syndicate),以相同條件貸款給借款人。而在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的交易跨越國界,涉及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或借款人及各貸款銀行均來自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時,即為「國際」聯合貸款(international syndicated loan)。國際聯合貸款較之國內的貸款業務更須考慮準據法之選擇,並承擔更多的風險,即所謂的「主權風險」(Sovereign risk)。   對貸款人而言,國際聯合貸款有分散風險、加強徵信功效、減少授信成本、與大企業建立良好的業務往來關係、保持抵押品的完整等優點。對借款人而言,透過聯合貸款,則比透過一連串的個別貸款或向單一銀行融資,可借到較大的金額,而且僅需一次說明財務狀況及需要的資金,議讓一個合約,支付一次法律費用。換言之,借款人可減少洽貸手續及費用,且融資金額高,融資條件較優厚,貸款抵押品完整,所估價值較高,可爭取借款時效對投資之進行有利。因此聯貸在歐洲通貨市場頗為盛行,已成為國際間獲取中長期鉅額資金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國各項金額較大的中長期放款,也已普遍採用聯貸方式,如國內有史以來最大的聯貸案─台灣高鐵聯盟高達新台幣兩千億元的貸款金額,以及印尼石油公司、台塑六輕、中美和公司及德碁半碁導體公司之聯貸案等。   國際聯合貸款此一融資工具最早是發源於美國,之後引進英國,而風行於歐洲通貨市場。本論文乃以英美法為基礎,就國際聯合貸款所可能牽涉之相關法律問題做一分析研究。全文共分為九章,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第二章說明國際聯合貸款之意義、特徵、類型、沿革及參與國際聯合貸款之角色與辦理程序。又國際聯合貸款必涉及準據法之選擇,而一般多選擇英國或美國紐約州法為準據法,因此乃於第三章就英美法之觀點分別說明準據法之必要性、選法時之考量因素、準據法之適用範圍及限制、外匯管制法規之影響及其他之限制。   此外,一聯貸案是否順利進行,參貸銀行之權利是否受到保障,與主辦銀行及代理銀行是否履行其管理及監督義務有關,乃於第四章說明主辦銀行及代理銀行在國際聯台貸款中之角色及義務,並討論其違反義務時所應承擔之法律責任。再就國際聯合貸款合約之主要內容,於第五章分別就停止條件、說明及擔保義務、財務安排及其他合約條款如債權平等條款、反面承諾條款、違約及交錯違約條款等,討論其法律性質及效力。第六章國際聯合貸款所演生的次級市場,首先說明次級市場形成的原因及型態,再就傳統的貸款資產買賣方式,即債權轉讓(assignment)、契約更新(novation)、再次分貸(sub-paticipation),及創新的貸款資產買賣方式,即可轉讓債權憑證(TLC)、可轉讓債權證券(TLI)、可轉讓參貸憑證(TPC),分別討論其與原聯合貸款契約之關係及其法律性質與效力。第七章分析討論國際聯合貸款是否受聯合王國金融服務法及美國證券法規之規範?第八章第一節說明國際聯合貸款在我國之發展概況,第二節討論我國相關法令如銀行法、外匯管制相關法令,及公平交易法等之規範影響,第三節為國內法之評價。第九章結論與建議

    Similar works

    Full text

    thumbnail-image

    Available Versions

    Last time updated on 10/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