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caj

Abstract

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 杨际平 (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 【内容提要」唐末五代与北宋时期,有关土地兼并的事例很多,反映当时的土地兼并形势确实很严 重。许多学者由此得出结论:“在宋代由于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膨胀,全国百分之六七十以上的耕地已 为地主阶级所占有”。我以为这些学者对宋代土地集中程度的估计太高。据五等户版薄测算,唐末五代 北宋初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 55%上下。北宋中、后期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下降至3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上升至65%上下。上 述测算结果显示:在我国封建社会,地权的变动并非总是越来越集中,在土地集中的同时,也存在着土地 分散的倾向,两者方向相反,在很大程度上起互相抵消作用。地权变动的结果究竟是更趋于集中,还是 趋于相对分散,则因时、因地而异,不能一概而论。此期促使土地分散的主要原因,一是土地买卖,二是 分家析产,三是政府的招携流散、鼓励垦田、官田私田化政策培植了许多自耕农、半自耕农。 〔关键词」中晚唐;五代北宋;土地买卖;分家析产;土地政策;土地集中倾向;土地分散倾向 【中图分类号」K2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l0(x〕并22x(2(X)5)03刀001一17 一、土地集中倾向 北魏太和九年(485)以后,至唐建中元年(780),北朝隋唐政府都通过土地立法,用制定允许吏 民占田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卖等行政干预办法限制土地兼并。这些措施虽不能完全抑制土地兼 并,但还是有些效果。“均田制”名实俱亡后,政府便基本上放弃了通过土地立法以行政手段限制 占田的传统政策。土地又可以自由买卖,僧俗的地主土地所有制都有明显发展。如宝历二年 (826)前后,杭州龙兴寺僧南操为华严经社“置良田十顷”①。大和(827一835)中,天台山国清寺僧 文举为该寺续置田12顷②。时寺观占田超过10顷的甚多,如开成(836一840)、会昌(841一846)年 间,陇州大像寺“管庄大小共柒所,都管地总伍拾叁顷伍拾陆亩叁角’,③,长山县长白山酸泉寺有“庄 园十五所’,④,常州善权寺“良田极多’,⑤。唐武宗“灭佛’,时,寺院经济受到沉重打击,寺院“良田数 千、万顷”⑥,被没收货卖,或分配给寺院奴蝉、寺院依附人户或其他无地农民⑦。唐宣宗(847一 860)即位后,多数被毁废的寺院先后被恢复,被籍没的部份田产也被归还寺院。唐末五代,许多寺 院的田产依然很多。如五台山10寺管庄42,有良田300顷⑧。后周显德二年(955)周世宗再次“灭 佛”,共废寺院30336所⑨,寺院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受到顿挫,北方寺院大规模占田的情况大为减 少。但道观似乎不受影响,史载后周显德(954一960)年间,朗州醋陵县五仙观山门中“有田二万 顷”。,此2万顷地虽不必都是五仙观之地,但五仙观之地必不少。不受后周管辖的南方地区,寺院 的数目与占田规模亦仍有增加。《三山志》记载:福州在吴越治下,寺院从500多所增至700多 所@。五代闽王延钧曾以八州之产,分三等之制,膏腆者给僧寺道观,寺院经济盛极一时。宋初,浙 江杭州灵隐寺的田产也极多。据《灵隐寺志》卷二记载:宋天圣三年(1025),皇太后曾赐钱买田,其 中于钱塘县买林田5顷,于盐官县思亭乡买水田1000顷,于秀州崇德县积善乡买水田1仪洲〕顷。。 官僚地主也普遍拥有大地产。如《太平广记》卷499《韦宙》引哎北梦琐言》记:“相国韦宙,善治 [收稿日期〕20仍刁320 生。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腆。积谷如抵,皆为滞穗。咸通初,授岭南节度使,爵宗以番 禺珠翠之地,垂贪泉之戒。宙从容奏曰:‘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固无所贪矣。’帝曰:‘此所谓足谷翁 也’。”韦宙田产多少,很难估计。又如司空图的中条山王官谷庄,“周回十余里,泉石之美,冠于一山。 北岩之上有瀑泉流注谷中,溉良田数十顷’,。。此数十顷良田也仅是司空图田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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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time updated on 16/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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