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 research outputs found

    演讲与罗马的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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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的政治文化注重演讲,这种文化有其罗马渊源。罗马的学校能给学生提供充分的演讲训练,当有演讲机会时,经训练的学生就能得心应手地演讲。演讲遂成为法律生活中的重要部分,用于法院、商议大会等法律场合,服务于辩护、控告、选举、立法等法律活动

    古罗马的海事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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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罗马成为一个海事国家后,地中海成为其重要的客运和货运通道。但海运面临风暴、海盗和道德风险,为了减少此等风险对私人的压倒性损害,罗马法发展起了自己的海上保险制度。它们有罗得弃货规则、海事借贷、海上保险合同。人身险、穷人团和国家承担海损制度也起到化解海上风险的作用。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部分,证明了罗马存在保险法,罗马有商法也就不言自明了。事实上,商法中世纪起源说和保险法近代起源说都是可以商榷的

    民法学总论与民法总则之互动——一种历史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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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民法学总论与民法总则的互动关系可以看出,并非近代德国学者创立了民法学总论,早在古罗马法学家著作中就存在民法学总论的理论。这种总论在德国法族国家发展成了民法典上的总则,在拉丁法族国家发展成了民法典上的序题。这两种现代的民法总则模式沿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德国式的总则越来越民法化,拉丁式的序题越来越跨部门法化。这也说明了德国式的民法总则是对罗马法蓝本的发展

    人工受孕体在当代意大利立法和判例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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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意大利刑法典》以及合同法判例赋予自然受孕体受保护的客体的地位,《意大利民法典》赋予自然受孕体附解除条件的主体的地位。但《医学辅助生殖规范》赋予了人工受孕体主体的地位,《人工辅助生殖指南》赋予人工受孕体已出生的人的地位,这样,形成了人工受孕体的地位高于自然受孕体的情势。由于法律对人工受孕体保护过度,牺牲了母亲的健康权以及胚胎的健康出生权,协调人工受孕体的利益与母亲及其家人利益的矛盾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难题,它们通过把人工受孕体的法律地位从主体降低为受保护的客体达成了此等协调

    《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的还原及其逐条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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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前18年奥古斯都制定的《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具有重大研究价值,但其文本已佚失,其残篇散落在后世法学家对它的评注中。为了对它进行研究,近代法学家bArnAbébrISSOn、JOHAnn WIlHElM HOffMAnn、kArl gEOrg brunS、ElIzAbETH ClArE TIlSOn、M.H.CrAWfOrd对它进行还原,其还原结果大同小异。笔者也对该法进行了还原,由此得到一个古罗马刑事单行法的文本。该法包含10个条文,本文对它们一一评注,试图阐发每个条文的立法意图和制度创新,并得出研究结论:它们确立了追诉时效制度、限期羁押制度、刑罚确定化制度,体现了和解的观念、保护人权的观念和正当程序的观念,所有这些都证明了罗马刑法的发展水平,但它们也存在男权主义、把通奸不合理地入罪、以同样的刑罚处罚轻重不同的性犯罪、确立拷打奴隶制度,从而为一般的拷打制度开了路等缺陷

    诚实信用原则二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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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可分解为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客观诚信是一种课加给主体的行为义务 ,该义务具有明显的道德内容 ;主观诚信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二者可以统一于一般诚信。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分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通过把规制对象从第一占有人转换到第二占有人而逐渐完成的。我国把诚信局限于客观诚信的理论存在缺陷 ,应吸收先进的研究成果再造。 【英文摘要】Bona fide (faithfulness) principle has both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aspects. Objective faithfulness is an obligation imposed on the subject and has an obvious moral content. Whereas subjective faithfulness is the conviction of an individual of the legality or morality of his action. The separation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ithfulness is gradually accomplished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shifting of the object of regulation from first possessor to the second possessor. The theory of faithfulness in China is defective in that it is confined to objective faithfulness and therefore , needs to be reconstructed by drawing on the lasted research results

    《十二表法》的制定、灭失与还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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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表法》是现代西方公法和私法的重要源头。它制定于远古地中海地区公有制和私有制并行实验的历史时期,最终采用了私有制路线。一旦制定,就完成了习惯法的成文化,造就了平民和贵族在接近法律上的平等,成为罗马的法学的基础。但时代的进步造成该法的一些规定过时,最终于公元前390年在高卢人的入侵中灭失。尔后,它存在于后世作家对它的引述中。近现代许多学者为还原《十二表法》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比较好的还原方法是把该法的条文与还原它依据的史料同时展示

    帕比尼安在其《问题集》中对地方论的运用——当巴布西奥遇上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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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罗马法学家的著作类型中,《问题集》属于案例书,不过收集的是虚拟的案例。帕比尼安的《问题集》在这类著作中享有崇高的地位,而它是采用地方论(Topica)的方法写成的。研究某个法学家的特定著作是当代罗马法研究的一条路径。瑞士学者巴布西奥采用这一路径研究了帕比尼安的《问题集》。她认为帕比尼安在其案例分析中运用了地方论,而地方论是在辩证的论证中寻找前提的艺术,地方(Topos)在这种寻找中提供了帮助,而且要在一串法言中才能发现这样的论证过程。相反,荷兰学者雷森认为地方论是发现论据的艺术,她未考虑地方论的辩证论证语境,所以,她在研究某个地方的被运用状况时考察的对象往往是一个法言

    诚信原则理论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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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原则在我国长期以来只被理解为客观诚信,并被理解为仅仅是财产法上的制度。我国学界还忽略了诚信恶信问题与伦理学上的善恶问题的关联。即使在对相当于主观诚信的“善意“的研究中,我国学界也忽略了此等善意的个别性和地域性,由此忽略了主观诚信制度的保护弱者功能。本文分别就我国学界对诚信原则的上述认识缺陷进行了批判,并指出了中西诚信观的差异,最后提议以社会契约论作为统一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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